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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07年1月1日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

加入时间:2006-12-31 作者: 来源:


编者按 :

  2007年1月1日将是一个永远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日子。从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法律教育网特别推出此专题,与广大网友共同见证死刑复核权的回归。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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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正)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06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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