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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2008-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 
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 能否再作为破 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 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 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 的 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 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 应当依法中止执行。 
执行程序中止后,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法院裁 定宣告债务人(被执行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 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 序可恢复进 行。 
你院所请示的问题,应按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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