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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 称法律效力。从以上定义可以得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 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它们相互之间往往很难区分。但它 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到底区别何在,有无区分的必要,这确是值得认真分 析和探讨的问题。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 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 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 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 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 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 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 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 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 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 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