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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加入时间:2007-02-26 作者: 来源:
【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当然,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也可能仅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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