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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的两种传统而有效的方法。虽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电子技术改进诉讼与仲裁的方式,提高效率是这一领域的热点问题,但目前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依然是诉讼和仲裁的管辖问题。因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的统一异常艰难,择地诉讼和仲裁,成了当事人双方寻求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船方在格式提单中制订争议的解决条款,以掌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一旦纠纷发生,该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就成了争议双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国从货方或者船方的利益出发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为此,各国在着力解决提单运输实体法的冲突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求解决提单纠纷程序方面的冲突。近些年来,在对待提单所记载的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上,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及司法都有较大的变化。我国立法上没有对提单管辖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司法界的做法不一,理论界的看法也不一。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重点在于评析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及国际公约对解决提单争议管辖问题的规定,尤其是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最新发展,剖析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上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二、理论上的几个问题 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班轮运输下签发的提单称班轮提单。班轮提单是班轮公司拟订并签发的唯一表彰完整运输关系的载体,全部的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都事先印刷在提单的背面,一般订有在班轮公司所在国依据该国的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条款。在租船运输的情形下,运输关系主要表现在租船合同和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被称为租约提单。租约提单一般较为简约,但在租约提单中留有并入租约栏,将租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入提单,约束提单当事人。为有利于租船人或船东解决纠纷,租约提单中往往也将争议的解决条款并入提单,以约束提单的持有人。有的为了保险起见,在提单中加载并入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下,又补充一争议解决条款,即“如果并入的争议解决条款不足以被认为有效,则提单下的争议应在某地诉讼或仲裁”等。无论是班轮提单,还是租约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有共同的特点:一是该条款是包含在预先印制好的格式化的提单或租船合同中,属于格式条款,而这些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代表船方[2]的行业公会所制订,有利于船方,如班轮公会制订的班轮提单等;二是因提单的可转让性,提单签发时的关系人和发生纠纷时的关系人是不同的。提单纠纷主要发生在船方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缺乏对解决纠纷问题完整的意思表示,而该争议解决条款往往对其不利,或需要耗费其更多的诉讼成本,或因免除船方的责任而使其得到较低标准的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