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执法”可以休矣
2007-07-20 作者: 来源: 浏览: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法官的一顿早餐,能决定被告人的命运。”这话的意思是说,法官早餐吃得好不好,导致心情舒不舒畅,从而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就迥然不同。这就揭示了司法、执法实践中盛行却不为我们道破的“潜规则”——“心情执法”:心情好就轻罚,心情不好就重罚。
产生“心情执法”的动机很多,有些的确是因为心情差异,要是金榜题名、洞房花烛时,心情自然好,也就将这种快乐的心情带到执法上与执法对象分享,“重罪轻罚或者不罚”;要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与老婆吵架、钱包丢了,或者违法对象争辩几句引发烦闷,这就可能将糟糕的心情带到执法上迁怒于执法对象,“轻罪重罚或者无罪处罚”。毕竟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人很难将执法的公事与自身的心境分离开来。当然,有些心情可能是指这样的“心情”——执法对象给了自己好处,或者就是本人亲朋好友,心情极好;如果执法对象“一毛不拔”,又与自己非亲沾故,对不起,面对这样的执法对象我“心情”不好。
能让“心情执法”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执法者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同一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处罚100元到1000元,那么,执法者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有很大的“心情执法”操作空间,如果对于同一种行为,法律只规定可以处罚100元或者100元到200元,那么,执法者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者这种权力很小,就没有或者只有很小的“心情执法”操作空间,执法者心情再好或者再糟糕,对不起,请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别把心情带到执法上来。
某种程度上讲,执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几乎对于消灭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持有一种绝望的心情。自由裁量权与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也许是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因为“情无穷、法有限”,法律条文无法包罗世间的种种现象。所以,一方面,为了让执法者能适应不同情形执法体现公正,我们要赋予执法者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我们又要控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法治的进步,就是随着我们认识的深入,我们要逐步地将已经认识到的各种情形列举而出,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从而将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执法者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从而,我们就能将执法者的“心情执法”关进笼子里,即使“心情执法”会跳出来咬公众、危害社会,那也是很小范围的危害。(原载:西部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