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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满意为标准

2007-07-20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来源: 浏览:

    2006年1月,浙江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一年半以来,全省法院思想统一,行动迅速,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使得浙江法院的各项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浙江的实践再一次证明,人民法院只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一定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称道和赞许,就一定能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项承诺”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就承诺的内容本身而言,“打得起、打得赢、兑现合法权益”,应当说是围绕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就是这些最基本的要求,给法院工作、法官的精神面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司法环境、社会舆论等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措施变得越来越亲民、便民,法官的工作作风变得越来越积极、主动,当事人参与诉讼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司法环境变得越来越秩序、和谐,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变得越来越理性、客观。将这些变化完全归功于“三项承诺”显然不准确,但是结合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加以判断,“三项承诺”的提出和落实,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三项承诺”带来的影响是长远的。就承诺产生的实际效果而言,法官受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教育,群众得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惠。“三项承诺”抓住了公正司法的要害,浙江全省法院在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中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机制和具体行动,始终贯穿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要求。通过一年半的真抓实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的已初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浙江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种种努力,归结成一点就是,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破解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司法水平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能力的增强也远非一日之功,但浙江的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作风和司法为民态度的转变却可以立竿见影。

    浙江法院在落实“三项承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审判的生命线来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来抓,通过抓班子、带队伍,重教育、严管理,努力增强队伍的素质;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上下左右的关系协调、顺畅。浙江实践为解决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提供了借鉴。这是全省法院努力落实“三项承诺”取得的新成果,更是新时期践行司法为民要求的新发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这种发展的势头还将长久地保持下去。

   “三项承诺”带来的启迪是深刻的。就“三项承诺”提出的理论基础而言,充分反映出人民司法工作承袭优良司法传统、与时俱进向前发展的指导思想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伟大的理论需要伟大的实践去丰富和发展,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引领和指导。“三项承诺”的实践,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的客观需要,确保了法院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从一定程度上说,“三项承诺”的实践,正在丰富和发展着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理论;而理论的创新,又必将在更高层次上指导着司法为民的实践不断取得更大的成就。

    “三项承诺”体现了一种责任,一种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体现了一种信念,一种为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的信念;体现了一种忠诚,一种对党和人民信任的忠诚;体现了一种追求,一种对人民司法事业矢志不渝的追求。当然,“三项承诺”更界定了一种标准,一种将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衡量和改进法院工作,审视和检讨法官言行,人民司法事业必将不断取得新的辉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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