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怎么就成了“受委屈”
2007-07-01 作者:马樵 来源: 浏览:
安阳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委屈奖”,意在鼓励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但据我看,这个意图本身就很荒谬。因为在执法过程中,耐心向行政相对人做好思想开导工作,面临行政相对人的过激行为而不“以暴制暴”等,都属早已明确的执法规范。那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仅仅遵循既定的执法规范,又如何谈得上“受委屈”呢?
把规范的执法行为当成立功受奖条件,对仅仅遵守了执法规范的人员又是记功又是授奖,这显然是对执法行为基本规范的“降格”。若将遵循执法基本规范也理解成“受委屈”,就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执法规范产生误解,以为文明执法属于特殊要求而不是基本要求,以为只要不追求立功受奖就可不文明执法,那样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就更加在所难免。
最后再说一句,怎么在这个规定里光看到奖励二字,却看不到对野蛮执法的“罚则”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