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媒体“不得擅发”的积极意义
2007-06-27 作者:十年一刀 来源: 浏览:
此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这里的“规定”是个模糊的概念,既没指明“规定”出自何部门,更没说明“规定”由来的具体法律依据。人们普遍担心,这个模糊的“规定”很可能成为一些部门或官员限制媒体正常舆论监督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新闻媒体对个别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谎报瞒报开展正常舆论监督。
近年来,震惊全国的重大突发事件中,有一些本可以把损失降得低一些,但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处心积虑地谎报瞒报事情真相,导致外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弥补措施迟迟不能到位,以至于悲剧不断升级。以矿难为例,当重大矿难发生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是积极救援,而是凭其掌握的权力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一些本不该遭遇不幸的矿工永诀人寰。
瞒报事件告诉人们,允许新闻媒体积极介入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披露,有利于促使某些习惯于不作为、瞒报隐报事件真相的部门及其官员积极行动,避免悲剧的加剧,于国于民都大有好处。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来源于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诸多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行使受到极大限制,则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势必会受到伤害。
那么,在立法草案删除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过程中原来对媒体设定的禁止条件之后,政府将如何面对媒体呢?显然,法案应强化政府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严惩个别官员瞒报隐报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损失的行为。
同时,也要强调媒体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我约束,必须对自己的采访报道负责。媒体如果“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强调这一点是有利于媒体自身生存发展的,而不是相反。任何新闻媒体,如果其报道中虚假消息泛滥成灾,最终也必将丧失公信力。
一言以蔽之,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原草案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之规定,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一种难能可贵的宽容、信任态度,也体现出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自信,同时,还对新闻媒体的职业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一切都彰显出我们的社会在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