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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

2007-02-10 作者:马志浩 马燕 来源: 浏览:

    司法诉讼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人民调解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具有根植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和谐相待等优势。虽然基层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本质的不同,但二者都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颁布,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衔接可以极大地满足群众“讨公道、要说法”的合理诉求。

  要实现两者的衔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信息共享。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对法院来说与普通百姓的距离更近一些,对最基层的纠纷有着最直接的了解,但因为相关专业素质的缺乏,往往不能把对基层纠纷的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这就需要与法院加强联系,利用与法院的沟通,把握基层纠纷的类型、特点,得出理性的认识,从而可以提高预防和调解的能力。因此,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说,加强彼此的联系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双方来讲是真正的“双赢”。

  其次,合作研讨。在基层尤其是农村,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方面。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就这些类型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是掌握这些规律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途径,而且在这种研讨和交流中,双方实现了信息共享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于双方都是一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最后,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应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非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确认,不应否定协议效力。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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