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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公众为何“不买账”?

2007-02-10 作者:张贵峰 来源: 浏览:

    为了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人性化,重庆检察机关今年开始在刑事政策方面进行探索,出台了一系列“从宽从快”的办案措施,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小额受贿又主动自首退赃的,可不起诉;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2月7日《华西都市报》)

  应当说,这样一条具体办案规则的人性化内涵十分明显,但在网上却没有赢得网友多少正面积极的评价。原因在于:

  首先,我想,网友所以有此看似偏激的意见,或许恰恰见证了当前公众对各种权力腐败现象,广泛存在的一种深恶痛绝、必严治而后快的焦虑情绪和忧切心理,并由此泛化出一种对权力者的普遍不信任、“有辜”态度。

  更重要的是,网友对人性化执法的情绪化看法,深一层看,实际上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公众对时下显得过于“从宽”“人性化”的腐败查处现状乃至某些反腐惩贪制度设计缺陷的不满和担心。显然,这样一种不满和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没有依据。如据去年7月25日《检察日报》的报道,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19.74%。这意味着,近年来,大量贪官虽然被判有罪,却通过“缓刑”得以幸免于牢狱,与民间性的其他非职务犯罪相比,对贪官的处罚有明显的轻刑化倾向,“网开一面”的意味十足。

  而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上看,“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在权力性的职务犯罪处罚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这正如最近有反腐败专家撰文指出的:“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不能因被告人位高权重而作区别对待”。

  鉴于此,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办过程中讲究“人性化”固然必要、应该肯定,但就目前的反腐败现实来看,更不能忽略、遮蔽的还是,“严格严厉化”这个惩贪反腐的根本。(原载: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南京晨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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