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清除彭水诗案根植的不良土壤
2007-01-22 作者:李星文 来源: 浏览:
细看“彭水诗案”戏剧性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诸多的荒谬之处。首先是办案过程中充满了权力干预司法的阴影。县长周伟从他人那里获知那条惹祸的短信之后,便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编写短信者有无“政治企图”。在秦中飞被抓后,一名县委领导又提出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随后,县长周伟、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及兼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周伟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在多名党政领导的强力策动下,一顶“诽谤罪”的帽子很快就扣在秦中飞头上。且不说所谓诽谤罪根本不成立,办案程序就大有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才定罪”,此类案件为“告诉才处理”。而几位据称被“诽谤”的官员并没有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却心领神会地主动介入了。这不是以法律的名义轻薄法律吗?
其次,在长官意志的催逼之下,出现了“先定后审”的荒谬顺序。去年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研究结果很快出炉,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问题是,公安局是负责案件侦破的,检察院是负责提起公诉的,法院则是依法秉公判决的,三方从时间链条上来说有一个介入的先后顺序,从司法功能来说应该是各自独立的,相互是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怎么能还未正式拘留嫌犯就坐在一起统一口径呢?如此性急,还要那套严密的审判程序干什么?后来调查组发现,督办此案的公安局局长周明光兼任着政法委书记,公检法都在其一个人的统领之下,这也就难怪三家之间的互相监督无从说起了。
“彭水诗案”出现种种悖理之处,首先在于当地“权大于法”的现状。而这也是不少地方的普遍现象。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大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办案时不免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掣肘,而在直接关系到地方领导的案件中,就更难做到完全依法办事。这就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造成了司法的不公。其次,权力能够透过法律戕害公民,除了一些领导特权思想严重外,也缘于民权在公权面前的渺小。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考虑治理和惩处“违法行为”多,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少;强化政府部门管理权的条文多,限制违法行政的条文少。这造成了权力之手有意无意就过界伸向了法律。
所以,“彭水诗案”看起来有了一个妥善的结果,该纠错的纠错,该赔偿的赔偿,该撤职的撤职,已经对保障言论自由产生了正面的影响,但基于此案植根的不良土壤仍然深厚,我们应该对案件背后的诸多潜规则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组织架构的调整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从法律条文上加强对民权的保障,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