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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本”的破案模式可休矣!

2007-01-06 作者:慕毅飞 来源: 浏览:

    刘姓犯罪嫌疑人,将一位放学独自回家的10岁女生,抱进树林进行奸淫。几天后,他没见有什么动静,胆子越发大了起来,频频向放学后单独回家的小女孩伸出黑手。最后那次,他还抢走了女孩身上6元零花钱。其实刘某不知道,福建石狮市警方早就在他作案的地方布置了暗哨,当他作完案从树林里钻出来时,就被便衣警察逮了个正着(1月4日《石狮日报》)。

  从办案的结果看,刘某有确凿的犯罪证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但这样的打击,成本大得让人难以接受。新闻所说的“频频”,不知是几次?就拿最后“逮了个正着”的一次说,既然早就“布置了暗哨”,为什么要等“他作完案”,还要等他“抢走了女孩身上6元零花钱”?这样做对警方办案的好处显而易见:证据是现成的,询问就省事了,还新添了抢劫罪。这可能该叫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益。但代价是什么?是一个10岁的女孩,在警察叔叔的眼皮底下,被一个罪犯挟持,猥亵了,强奸了,抢劫了……这里会伴随着多大的恐惧、耻辱和伤害!办案的警察怎么就能忍心在一旁静候不动,眼睁睁地看着罪犯将这一系列有可能毁掉小女孩一生幸福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如果这也叫打击犯罪,它从促成犯罪事实的完成来说,跟容忍、怂恿与协助犯罪,恐怕就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了。

  如果要蹲守,等罪犯挟持幼女后即可动手,大不了这一次是未遂,前几次审起来要费点劲,而且没有抢劫的情节。破案是麻烦了点,成果也小了点,但那可怜的小女孩,最多只受到一点惊吓。对警察来说,要“以案为本”,可以守等“他作完案”;要“以人为本”,就不能容忍小女孩在眼皮底下受侵害。作一个更可怕的假设,如果在这样的侵害中,幼女被侵害致死,案子无疑会办得更大,这是不是说明警方就更有成绩了呢?联想到此前一起类似的案件,为破一起连续入室强奸案,警方竟让事主听任侵害,结果,蹲守的警察没能抓住“作完案”的罪犯,让事主再次蒙受屈辱。如此“以案为本”的破案模式,早可休矣!(原载:《南京晨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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