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审判
2006-12-11 作者:张吉 来源: 浏览:
这个约翰逊,是个十足的“经济主义者”,满脑子想的只是节省狱政成本,把司法裁决的严肃性完全置诸脑后,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抛到九霄云外。为了惩罚犯罪,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财政花钱,纳税人作贡献,图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完全值得。计较什么财政负担和费用支出,用商业眼光看待狱政,算“小账”不算“大账”,这可能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点。约翰逊法官心疼取之于纳税人的公共财政,精打细算司法和狱政成本,却牺牲“法律原则”,轻纵罪犯,堪称美国当今司法审判的一个范例。
这个约翰逊,一点也不懂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诚然,韦勒已垂老不堪,行动困难,已失去重新犯罪的能力,将其投入监狱意义不大。但是,刑罚除了特别预防,还有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严惩韦勒,可以警诫千千万万驾车者,切勿铤而走险,重蹈韦勒的覆辙,这对维护交通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是何等的重要。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行为是非准则的昭示,是一种旗帜鲜明的生活价值取向的引导,对血案制造者韦勒法外开恩,究竟向公众明示或暗示什么?那不是等于怂恿蔑视法律和秩序吗?为显示法律的原则性,理应将韦勒关进监狱,哪怕是准予保外就医,社会影响也比判处缓刑好得多。约翰逊法官的所作所为除了为财政节省点钱之外,恐怕是恻隐之心作祟,一心只为犯罪分子着想,却忘记了公共利益。
这个约翰逊,肆无忌惮地利用美国法官的巨大自由裁量权,丝毫不顾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不忧虑社会舆论的质疑和谴责,也一点不担心被追究责任。天马行空,我行我素,这就是美国的法官独立。
我这是用中国式的思维谈论美国式的审判,驴唇不对马嘴,见笑见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