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要打破默认
2006-11-16 作者:董宏君 来源: 浏览:
日益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商业贿赂,涵盖了在商业领域中的种种以利益为驱动的“暗箱操作”与财物交易,和“插队”一样,它首先破坏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插队”不一样,商业贿赂还涉及了“插队者”与“被插队者”的“共谋”或“共识”,危害面更广。但是,由于它和东方文化重人情往来的习俗紧密纠缠在一起,人们对“红包”、“回扣”这样的“小意思”就不会像对待“插队”者的态度那样明确,反而把商业贿赂当成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当成商业人际关系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在多数情况下,持默认态度。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在商业交易中给“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包括知名的跨国公司竞争的一个法宝。不久前在媒体曝光的朗讯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普遍默认”折射出普遍的社会认同心理,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这种社会心理不容忽视。
这种默认的社会心理首先直接侵蚀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理应深入人心。正当有序的竞争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需求,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个公司或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的是相关领域的所有竞争者的利益;而那些通过贿赂,获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等与政府官员有关的商业贿赂,不仅危害市场经济秩序,还给行风、政风党风、社会风气乃至整个制度带来更具腐蚀性的危害。
这种默认的社会心理还直接诱发了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导致腐败。比如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相关官员行贿取得采购业务,这就是典型的与政府有关的商业贿赂。对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认,直接滋生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
这种默认的社会心理直接倾覆了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只有法律为全社会所接受,为人们所信仰,为公民所敬畏,法律才具有法治的权威。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关。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我国早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刑法》等,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则有《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法律政策缺乏全面性且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商业贿赂还是在这个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中找到了它生长的缝隙。
要治理商业贿赂,大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小至行业自律、公司管理及道德操守、市场监管、舆论监督,哪项工作都不能缺位。而打破这种普遍“默认”的深层社会心理,唤醒良知与正义,任务更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说,打破“默认”,树立正确的荣耻观,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健康的公民心态,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