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外星人的逻辑!
2006-11-16 作者:之 间 来源: 浏览:
对贪官应“多杀”还是“慎杀”,乃至死刑的存废本身,在学界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虽然笔者与绝大多数人一样,对贪污误国、贪官害民充满痛恨,但对一些专家提出的“慎杀”理由却是比较认同的。比如有人指出,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遵循“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对贪官死刑的普遍应用,导致了一些外逃贪官不能被顺利引渡回国,从而也难以追回流失在外的公帑;也有人指出,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刑罚文明化的发展方向,而要废除死刑,应该首先从非暴力的经济犯开始。这些理由,说是出于无奈也罢,说是出于一种理想化的追求也罢,在笔者看来还都算得上言之有据。但是,本次这位教授所提出的“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的理由,却是令人几乎要跌掉眼镜,万难赞同。
“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的判断如果能够成立,至少需要两个前提:其一,贪官是想贪多少就可以贪多少的,贪污根本不存在“难度”问题;其二,贪也是一种必然,某些官员无论如何都会贪,所以如果“逢贪必死”的话,干脆就“少贪不如多贪”。——但是,这都哪儿跟哪儿啊?为什么不是这样的推理:如果贪污就会判死刑的话,就会增加对贪污的恐惧感,所以宁肯穷些也不要贪;如果增加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这两种推理,哪种更符合事实和规律呢?
更让人费解的是,该教授在抛出“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的论断之后,还引用了建国之初刘青山、张子善的例子来论述自己的观点:“当初的刘青山、张子善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安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位教授的逻辑,似乎是完全弄颠倒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安定”是刘、张二人的死刑换来的,还是其他贪官的“不死”换来的呢?
其实,要真正减少贪污腐败现象,根本中的根本是完善制度,约束权力,让某些官员想贪而不可得,最终断了贪污的念头。此方为上上之策。而加强各种监督,让贪污者能够尽快现形,可谓中策。而如果这两方面都无济于事、收效不大,那么加大事后惩戒的力度就成为一种必然——做官不容易,“官不畏死”的事自古以来便极其稀少。所以,这虽或是下下之策,却也要算是“以毒攻毒”的灵验之法。说“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简直就是外星人的逻辑——不,只要在“生命只有一次”的地方,就不会有这样的逻辑!
近年来的一个明显趋势是,虽然因贪污受贿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贪官被判处死刑的却越来越少,处罚界限也越来越不清晰——有些贪污几百万的判了死刑,有些贪了几千万的却判了死缓。这已经引起了“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的一波又一波争议,也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许多怀疑。因此,贪官到底应该如何量刑、理由是什么,已经不能再含糊下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