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再给“老赖”上把枷锁
2006-11-16 作者:叶林 来源: 浏览:
遍查当下各种辞海、词典,都找不到“老赖”这个词语。但在老百姓眼中,“老赖”的含义再清楚不过了,就是指那些应该还钱、有能力还钱,但却有意拖欠他人财物不还的人。百姓创造了“老赖”这个词,学者试图作出个讲究点儿的定义,其实是挺大的社会悲哀。这说明这老赖现象的确非常普遍,影响非常巨大。而在世界范围内,这种现象恐怕都是极端罕见的。数年以来,国内报道的老赖事例太多了。企业相互欠债的情况很普遍,企业欠付工资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法律上,债务人欠债不还本属于民间争议,债权人起诉还钱、法院判决还钱、被告履行法院判决,这是解决欠钱问题的最简单方法。但现实情况绝非那么简单。听听那些辛苦讨债的民工的声音,看看那些围堵在企业门前讨要工资的职员,想想那些不惜性命而冒险索债的人们,“老赖”已从单纯的私人现象演变成为令人恐惧的社会现象。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该破产却不能破产,这其实是在纵容老赖,甚至是在创造新的老赖。老赖拖欠付款的本领很强,债权人追得急,就先付点儿钱换取时间;然后,老赖会编造文件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采取拖延付款等方法向客户“扎款”。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有时确能帮助企业暂渡难关。但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窟窿只会越变越大,最终还是支撑不下去,债权人遭受的损失更为惨重。如果姑息迁就个别企业的欠债不还,还会引起更复杂的问题。“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老赖欠债不还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资金周转;债权人也会“照方抓药”对付其他债权人。如此恶性循环,不仅梗阻了正常的经济交往,还逐渐让我们对老赖现象麻木起来,以诚待人的生活观念也随之改变。
老赖现象极大地增加了太多社会成本。为了对付老赖,我们不得不处处小心设防。发货人担心交货后收不到钱,就委托中介机构从中转款,美其名曰“不见兔子不撒鹰”;为了迫使债务人还钱,债权人还会采取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办法逼迫债务人就范,美其名曰“先下手为强”。其实,国家财政也为老赖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几年来,国家财政投入总额以万亿计的巨额资金,用来核销银行的不良资产。财政资金属于全民所有,随意动用全民财产核销银行不良资产确实应当慎之又慎。然而,如果不解决银行面临的财务危机,银行迟早会被拖垮,民众长远利益受损在所难免。
我们没有见到过哪个国家的政府机关会如此专注于解决社会上的欠债不还问题,更没有见到还有哪个国家的总理会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几年前,四川某法院就开始发布公告,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就在最近,杭州某基层法院开始公开老赖信息,以督促老赖主动履行判决;北京法院选择在法院网站上公布历年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例,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则允许职工凭着工资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提供了避开“先仲裁、后诉讼”程序的简易通道。虽然这些办法引来了或多或少的社会争议,但却说明我们正在动员全民对付各种老赖行径。
新破产法放松了对企业破产条件的严格限制,简化了企业破产的启动程序,更便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施加正常的法律压力。这既是加之于老赖身上的法律枷锁,也是债权人的福音。(原载:《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