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酷刑文化”说起
2006-11-16 作者:张吉 来源: 浏览:
文化,特别是历史文化内容非常庞杂,其中有精华也有糟粕,瑕瑜互见,妍媸杂陈。文化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是一个无尽无休的扬弃过程,扬其精华,弃其糟粕,一步一步地向更高的文明境界迈步。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在漫长的法律文化发展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文明梯度。历史上形成的一切法律文化现象,都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产生的,并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和消亡。酷刑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统治者将酷刑作为消灭异己、打击政敌、镇压百姓的惯用手段,炮制出五花八门的酷刑种类和方式。商纣王发明的炮烙之刑,堪称当时的酷刑之最。大概是从宋朝开始,有了凌迟这一血腥之极的刑罚方法,而且断断续续地一直延用到清朝。
统治者大行酷刑之道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持秩序,俾社稷安全、江山永固。酷刑的作用一则是通过不择手段地折磨受刑人,残害其肉体、摧毁其意志,可以逼取口供;二则是以常人不堪忍受的痛苦来“杀鸡儆猴”,可以威慑群臣百姓。酷刑的一个可怕后果是造成冤案,滥杀无辜。
在专制社会,酷刑是重刑思想的产物,所谓“乱世用重典”,其实治世也常用重典,而典重则刑必酷。也有些开明的君主,在国泰民安之时,适时地调整刑事政策,实行比较轻缓的刑罚,营造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彰显“德政”。如汉文帝时曾经废除肉刑,减缓刑罚的残酷程度,但那只称得上“量”或“度”的变化,不是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酷刑。
自从人类跨入近代政治民主的门槛,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就唾弃了反人性不人道的酷刑,但它的遗毒和影响却是长期存在的。就是在现代文明的背景下,酷刑也没有完全绝迹,因而才有了关于禁止酷刑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我们从革命根据地的“严禁逼供信”到今天的“禁止刑讯逼供”,为铲除酷刑这一历史余毒,奋斗了半个多世纪,至今还不能说已大功告成。虽然在法律文本中已不见酷刑踪影,但它的阴魂还到处游荡,形形色色的酷刑变种还时而出现。已见诸媒体的重大刑事冤案,几乎都是办案人员运用刑讯逼供创造的“杰作”。可见,彻底肃清酷刑这一历史法律文化中的垃圾遗产的影响,还需继续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