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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大局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牢固树立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成功经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既给人民法院明确了任务,同时也给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发展完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局部和人民法院自身来讲,就是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坚持用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人民法院自身发展,谋求人民法院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只有人民法院自身发展好了,各项工作完善了,才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和谐发展,也为整个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就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全面理解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标准评价工作成败得失,要看各项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服务大局,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要立足现实,谋划长远,多做使人民群众长久得实惠的实事。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意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队伍为保障、以改革为动力,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全面、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要求和批评意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不断提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动性。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要在维护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确保审判权、执行权依法行使,努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也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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