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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54.03.25
〖正文〗     通知
    关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颁布日期〗1954.03.25
〖标题〗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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