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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54.09.09
〖正文〗     全文
    目前我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促使各基建部门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中,同时推行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单独设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的专业银行已有必要。兹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系统内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二、凡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以及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均集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拨付。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对国营及地方国营包工企业办理短期放款。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结算业务。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对建设单位和包工企业的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未设立机构地区的业务,得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或派员驻在人民银行办事。
    七、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创设事宜,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办理。
〖颁布日期〗1954.09.09
〖标题〗 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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