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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失效日期〗1988.09.01
〖实施日期〗1955.04.26
〖正文〗     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颁布日期〗1955.04.26
〖标题〗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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