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失效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58.09.13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使工商税收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情况,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依照附表的规定。
个别税目税率需要增减、调整的,由国务院确定,公布执行。
第四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工业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
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是,其中个别产品在本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要纳税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从事农产品采购的纳税人,在农产品采购后,根据采购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六条 从事外货进口的纳税人,在货物进口后,根据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七条 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根据零售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根据业务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九条 工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纳税。委托方属于工业单位的,比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属于工业单位的,在产品出厂的时候,由受托方代为交纳,或者由委托方在提货的时候自行交纳。
第十条 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收入,学校因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需要在税收上加以鼓励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个别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协作办税的精神,纳税人应当正确及时地交纳税款,并且主动地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辅助纳税人办理纳税,并且及时外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税收的意见。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纳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交所偷漏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以所偷漏税款的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另行制定纳税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部分、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与这些法规有关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一)工农业产品部分(注解① 近年来,国家又对如下产品的适用税率作了规定:
(1)电子表、电子钟,税率为20%;
(2)电冰箱,税率为20%;
(3)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税率为20%;
(4)吸尘器,税率为20%;
(5)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税率为10%;
(6)录像机,税率为20%;
(7)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
(8)塑料制品,税率为5%;
(9)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
(10)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11)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率为30%;
(12)香精,税率为15%;
(13)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税率为10%;
(14)其他液体饮料,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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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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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烟: │ │
甲级卷烟 │ 69% │
乙级卷烟 │ 66% │
丙级卷烟 │ 63% │
丁级卷烟 │ 60% │
戊级卷烟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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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茄 烟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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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丝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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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 烟 叶 │ 50% │
─────────────────┼──────┤
土 烟 叶 │ 40% │
─────────────────┼──────┤
粮食酿酒: │ │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
白酒、黄酒 │ 60% │ 酒类,用于本企业
啤 酒 │ 40% │ 生产的,应当按照
土 甜 酒 │ 40% │ 规定的税率纳税。
─────────────────┼──────┤
代用品酿酒 │ 20% │
─────────────────┼──────┤
果 木 酒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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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制 酒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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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精: │ │
粮食酒精 │ 30% │
代用品酒精 │ 20% │
木酒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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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 │ │
机 制 糖 │ 44% │
土 制 糖 │ 39% │
糖 精 │ 44% │
饴 糖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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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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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
茶 叶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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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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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 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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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植物油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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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产食品: │ │
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 35% │
其他海产食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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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产食品: │ │
鱼、虾、蟹 │ 5% │
─────────────────┼──────┤
银耳、燕窝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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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 25% │
─────────────────┼──────┤
味精、机制酱油精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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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炼乳、淡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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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牛奶、鲜羊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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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 头 食 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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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 制 品 │ 10% │
─────────────────┼──────┤
棉 纱: │ │
本色棉纱 │30支以上的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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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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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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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茸棉纱 │ 26% │棉纱,用于本企业
人造棉棉纱 │不满30支的 │生产的,应当按照
│23% │规定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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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 布: │ │
棉坯布 │ 1.5% │
印染布、色织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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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布: │ │
机土纱交织布 │ 8% │
纯土纱织布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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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毯、线毯 │ 6% │
─────────────────┼──────┤
机制、半机制麻纱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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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袋、麻袋布: │ │
机制、半机制麻袋、麻袋布│ 10% │
─────────────────┼──────┤
麻 布: │ │
苎麻布、亚麻布 │ 15% │
水 龙 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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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纱、毛线: │ │
国产毛纺的毛纱、毛线 │ 15% │
进口毛纺的毛纱、毛线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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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绒: │ │
国产毛纺织的呢绒 │ 15% │
进口毛纺织的呢绒 │ 35% │
─────────────────┼──────┤
工 业 用 呢 │ 25% │
─────────────────┼──────┤
毛 毯 │ 15% │
─────────────────┼──────┤
地 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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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 │ │
蚕丝、绢丝、丝棉、人造丝 │ 15% │
─────────────────┼──────┤
绸 缎: │ │
绸缎坯 │ 2% │
印染绸缎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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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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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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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制 品 │ │
毡呢、毡毯、毡衣、毡帽、毡鞋、│ 12% │
毡靴、毡袜、呢帽、呢帽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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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皮 │ 20% │
─────────────────┼──────┤
皮 革: │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
牛 皮 革 │ 40% │皮革,用于本企业
其他皮革 │ 20% │生产的。应当按照
─────────────────┼──────┤ 规定的税率纳税。
皮 货 │ 20% │
─────────────────┼──────┤
羊毛、羊绒、驼毛、驼绒、马鬃、 │ │
马尾、羽毛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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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鬃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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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浆、丝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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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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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制 纸: │ │
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 │ │
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 │ 10% │
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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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烟 纸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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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种 纸: │ │
金纸、银纸、铜纸、锡纸、 │ 20% │
铝纸、玻璃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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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笔: │ │
金笔、圆珠笔 │ 22% │
铱金笔、钢笔 │ 17% │
自来水笔零件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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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笔 │ 6% │
─────────────────┼──────┤
火 柴 │ 23% │
─────────────────┼──────┤
热 水 瓶: │ │
金属壳热水瓶 │ 19% │
竹壳热水瓶 │ 14% │
瓶 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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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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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
铝制器皿 │ 15% │
─────────────────┼──────┤
搪瓷制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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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制品 │ 15% │
─────────────────┼──────┤
陶器、瓷器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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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及其零件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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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表: │ │
钟 │ 25% │
手表、怀表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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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相 机 │ 25% │
─────────────────┼──────┤
胶 卷、胶 片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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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 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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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 13% │
机、唱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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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妆 品: │ │
香水、香水精、香粉、花露水、 │ │
口红、指甲油、胭脂、雪花膏、 │ │
头油、发蜡、发水、面蜜、面油、│ 51% │
眉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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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身 粉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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痱 子 粉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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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皂、牙膏、哈蜊油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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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 皂、药 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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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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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线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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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 泡: │ │
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 │ │
电珠、电子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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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池: │ │
干电池、蓄电池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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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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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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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扇: │ │
吊扇、坐扇、壁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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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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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 │ │
生漆、化学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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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 │ │
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 │ 16% │
染胶、黄白胶粉、天然树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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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 料、染 料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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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 │ │
轮胎、轮带 │ 10% │
其他橡胶制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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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 │ │
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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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 │ │
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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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肥 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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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板 玻 璃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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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及其制品: │ │
水 泥 │ 20% │
水泥制品 │ 6% │
─────────────────┼──────┤
石 棉 制 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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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 瓦: │ │
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 │ 11% │
砖、心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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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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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竹 │ 5% │
─────────────────┼──────┤
煤及其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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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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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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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 7.5% │
煤 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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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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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及其副产品: │ │
焦 炭 │ 7% │
炼焦副产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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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 │
矿 物 油 │ 20% │
矿物油副产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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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 砂 │ 10% │
─────────────────┼──────┤
其他金属矿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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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品: │ │
生铁、钢锭、铜 │ 5% │
其他金属冶炼品 │ 10% │
─────────────────┼──────┤
金属压延品: │ │
钢铁压延品 │ 15% │
其他金属压延品 │ 11% │
─────────────────┼──────┤
元 钉、拉 链 │ 15% │
─────────────────┼──────┤
自 来 水 │ 2% │
─────────────────┼──────┤
电 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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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品: │ │
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石棉、│ 7% │
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 │
─────────────────┼──────┤
机 器、机 械 │ 5% │
─────────────────┼──────┤
机 动 车 船 │ 4.5% │
─────────────────┼──────┤
图 书、杂 志 │ 2.5% │
─────────────────┼──────┤
鞭 炮、焰 火 │ 35% │
─────────────────┼──────┤
各 种 焚 化 品 │ 55% │
─────────────────┼──────┤
其他工业产品① │ 5% │
─────────────────┴──────┴──────────
①国家规定,电子计算尺、计算仪、对讲机、电脑电话、电子玩具等按本税本
目执行。
(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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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别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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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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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 │ 2.5%
│ 电车、公共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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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作、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 │
服务性业务 │ 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 │ 3%
部分 │ 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 │
│ 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 │
├─────────────────────┼─────
│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 │ 5%
├─────────────────────┼─────
│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
│ 信托、行栈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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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近年来,国家又规定增加如下征税项目:(1)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
5%;(2)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3%;(3)咨询、培训、勘探3%;
(4)旅游、展览5%;(5)其他服务性业务3%。
〖颁布日期〗1958.09.13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