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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87.12.14
〖正文〗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是落实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要征收安置费;军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整编结束后,军队编外单位不再使用现役军人,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退,以巩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成果。
    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全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共中央〔1985〕16号文件批发的《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确定,将部分修理、工程勘察设计等机构改为编外企事业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统一向国务院申请拨给。据此,我们经与军队各大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劳动指标申请计划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指标计划。按照各大单位的申请,共需劳动指标六万零一百二十六人。我们本着保留业务技术骨干和“少改多招”的原则反复研究,作了大量压缩,只保留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五人,其中现役干部就地转业八千六百二十八人,志愿兵、义务兵改为工人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五人(其中义务兵改为工人九千人),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一千六百二十二人,另从社会上招工九千人。所需劳动指标,除一九八八年计划安排的两万人外,请国务院再专项批准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五人。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突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须报总部批准。
    二、改编外的范围。凡《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的改为企事业的单位,除个别确有困难经批准仍列入编内外,其余均改为编外。过去已经改为编外的单位,这次不再拨给就地安置指标,现仍占用的军人应另作安排或转业退伍;其中确属遗漏,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未拨给劳动指标的或后来经总部批准新建的单位,现役军人可作就地转业和退伍安置。
    三、安置现役军人的原则,上述改编外单位的现役干部和志愿兵,凡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原则上就地安排转业,其余可调出调整使用或转业安置;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义务兵改工应尽量减少,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服役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改为职工;其余未服满现役的调出充实连队,服满现役的作退伍安置。在编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余改为编外职工。
    四、就地安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这些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安置和有关手续的办理,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工人,按现行规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六、此项工作拟从明年一月开始,一九八八年八月底前结束,十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分别向三总部和民政部写出专题报告。
    七、上述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三总部另行通知。劳动指标的分配方案,由三总部会同劳动人事部下达。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各军兵种贯彻执行。
〖颁布日期〗1987.12.14
〖标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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