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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4.09.01
〖正文〗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颁布日期〗1994.09.01
〖标题〗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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