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6-08-19 作者: 来源: 浏览: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5.07.24
〖正文〗 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1995年1月16日《关于明确地热和地下水属性的请示》(津政法制〔1995〕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在依法办理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颁布日期〗1995.07.24
〖标题〗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