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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2006-11-16 作者: 来源: 浏览:

  如何判断仲裁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是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类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此,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司法解释坚持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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