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公司 管辖 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以来,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
司登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个别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违反《条例》第八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管辖权限,规范公司登记行
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和《意见》的有关规定,没有公司
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注册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已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4]67号文件精神改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
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并核发去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