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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公司擅自改变出已事项行为适用法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公司擅自改变出已事项行为适用法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备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行为
适用法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问词:公司 监督管理 适用法规 通知
打字:范 洁  校对:陈燕敏       共印75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发文
                  企监字[1996]第4号
  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工商文字(1996)72号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6)7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
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
记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个业;对其擅自改变登记
事项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企业法
人年度检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
记设立的公司,对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应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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