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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今1995年第的号,下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其认缴的出
资足额存人。“企业登记注册人资资金专用帐户”,操作办法按市局
分别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农业银行北京
市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设立企业登记注册人资资金专用帐户的通
知》(京工商发[1994]231号、京工商发 [1996]8号和京工商发
  [1996] 11号)执行。
二、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
资的,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应设定六个月的有效期限;以非专利技术
出资的,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核定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同时在执照
注册资本项后注明(财产转移手续未办)。在有效期内,公司股东
(发起人)根据有关规定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持《暂行规定》
要求的有关材料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取消有效期,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履行备案程序,核准取消有效期;股东(发起人)在有效期内
未能完成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以货币出资方式补足
出资,经符合条件的验资机构重新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持有关
材料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取消有效期,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备
案程序,核准取消有效期:股东(发起人)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非
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且末能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的,视为
虚假出资,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公司申请取消有效期.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
件:
    1、《公司(企业)备案申请书》(样式附后,此申请书可同时
使用于公司其他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2、非货币出资财产权转移完结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的,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验资
证明。
    涉及公司原登记事项变更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
      四、公履行备案程序,核发不加注有效期执照的,公司登记
  机关收取执照工本费每份w元。
    五、验资机构(含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对
  验资机构的要求以市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和监督
  管理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 30号)和《关于加强对审计事务
  所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48号)文件为
  准,对申请设立公司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出具的验资证明以《暂行
  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为准,其中验资报告还应载明法人投资者的净
  资产数额和长期投资数额,验资证明的参考格式仍以前述两个文件
  为准。
      六、《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于本市登记的
  其他各类企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
  局。
      附:公司(企业)备案申请书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企业登记 管理 转发 通知
报:国家工商局注册局
送: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
北发市工商杆政管理局办公室1996年4月15日印发
打字:吉颖  校对:张屹冬          共印80份
                                                注册号…__.
        公司(企业)备案申请书

                公司(企业)名称(盖章)_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    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5、填写申请书应手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公司(企业)名称
申请备案内容
公司(企业)电话 邮政编码
                     谨此确认,上述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企业)备案审核表
公司(企业)名称————————————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   )登记受理[     ]第    号
备案事项
受理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核定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企业)备案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联系电话
注:1、在“有关说明”栏内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申请人”系指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董事会指定的代表。
3、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执照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执照副本数 副本编号
工本费 缴纳副本费
领执照人签字 领照日期
联系电话
发照签字 发照日期
备案文件证件归档情况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一第 4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
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
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
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
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子核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
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
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规定。
    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
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
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
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 

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
    第七条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
的出资足额存人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
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账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
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
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
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其中以专利权出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
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资须由商标
主管部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
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
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
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
资的,其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
的,应当经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认定。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
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
上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
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上
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变更上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须
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
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进行确认;非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或者
依法不需进行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股东或者发起人
认可,验资机构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开户银行和专用帐户的帐号;
      (五)股东缴纳出资情况;
      (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除载明第十
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设立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
的,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比。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应当附以下有关文件:
      (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二)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人资凭证;
      (三)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清单;
      (四)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
副本复印件;
      (五)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
      (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
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和公
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证明;
      (四)公司以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合并
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合并、分立公告和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证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新股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
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S 向社会
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应
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应当对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原注册资本额;
    (五)申请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额;
    (六)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
    (七)开户银行和帐号;
    (八)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载明公司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上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
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
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
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出具验资报
告。
      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
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补交的数额应当进行重新验证
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的,可以要求该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期
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
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符的,视
为虚假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
出资,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转移财产权。验资机构或者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
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设立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的登记管理,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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