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1第215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市局制订了《北京市实施原有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若干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1996年1月l日起,纳入重新登记范围内的企业,未经重
新登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登记;
2、请各区、县局于1996年1月15日前,将重新登记领导机构组
成情况及纳人重新登记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局。
附件:l、《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
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
登记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姘
工商企字[1995]第 215号
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现将《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
登记实施意见》即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
登记实施意见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
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切实做好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登记的范围
凡在1994年6月 30日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
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
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依照前
述两个规范意见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均必须申请办理重新登
记。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x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下发执行前,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依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规
范。
199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属此次重新登记
的范围。但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
的全资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法》重新规范,并申请
办理重新登记。
二、重新登记的管辖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
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登记机
关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登记档案
一并移送有登记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由有管辖
权的公司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原登记机关有公司登
记权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请重新登记的公
司,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可以移送有管
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不移送。
三、重新登记的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6
年12月3日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凡在此期限内未
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
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公司,应依法变更
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公司字
样。对既不申请重新登记、又不申请变更登记,而继
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
关规定处理。
有关重新登记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国发[1995]17号
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重新登记的条件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登
记,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
发[1995] 1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公司登记机关
应对重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
容是否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
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
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公司,应依法变更
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公司字
样。对既不申请重新登记、又不申请变更登记,而继
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
关规定处理。
有关重新登记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国发[1995]17号
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重新登记的条件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登
记,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
发[1995] 1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公司登记机关
应对重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
容是否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五、重新登记的程序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先由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法定条件的,要进行自我规范。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已经提交审批文件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如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法》实施后颁布的法律、行玫法规设置了新的前置审批,公司尚未办理审批的,应在重新登记前报经审批。
(三) 公司经规范达到法定条件的,不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各地不得库自对重新登记设置前置审批程序。
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凡原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重新提交或者补交,但免予
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经回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 除在提交公
司董事长签署的重新登记申请书外。鬼子很文其他
申请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原有公司符合
公司登记条件的,应予办理公司重新登记。收回公
司持有的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
部副本,发给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新
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改建为
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发现原有公司在重新登
记以前或者在甲请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时有违
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原有父司申请重
新登记为公司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
《为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外商投资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的规范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重新登记:
(一)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不符合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文件规定
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涉及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合同、章程
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原审
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发[1995]17号
文件和工商企字[1995]第 177号文件对重新登记申
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换发执照。对于经8
查认为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外商投资的原有公司,
可结合1995年年度检验统一规范。经年检审核符合
公司条件的,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视为已经重
新登记; 不符合公司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重新登
记手续,经依法规范后重新登记为公司或变更为其
他类型的企业。
七、重新登记的组织指导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都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
一部署,加强对重新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保证质量,认真履行职
责,防止重新登记走过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原
有公司重新登记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文件;报
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关于重新登记收费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重新登记的原有公司
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九、关于分公司的重新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设立的
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的机构,应在本公司重新登记后申请分公司的
重新登记。原有公司重新登记为公司的,依照《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由公司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分公司重新登记,不再适用原有的核转程序。
原有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
登;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申请办理分公司的
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分公司”字
样。
分公司重新登记的期限、程序、应提交的文件
及其他具体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公司重新登
记的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重新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原有公司的分
公司,应当办理重新登记,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
北京市实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f
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 l7
号)及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后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M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 第215号),切实
做好本市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工作,现将重
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登记的范围
(一)凡在19N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均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原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金资子公司、分公司);
2、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
3、不属前两条范围,但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股份”字
样的企业;
(二)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1994年6月叨日后登
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亦办理重新登记;
(三)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
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 177号)执行
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21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二、公司重新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重新登记的企业必须具备《公司法》、《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二)纳人重新登记范围的企业必须通过1995年度年检,年检
合格后,申请办理重新登记。
(三)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程序,应严
格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 1995 第21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
行。
三、重新登记管辖
l、市局委托各区县工商局办理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重新登记.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重新
登记后。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由企业登记部门负责,监督管
理仍由个体私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对未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
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注册,但企业名称中含有
“有限”、“股份”字样的企业,应当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
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有
限”及“公司”字样2
3、对依照《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注册的公司及其全资设立的子公
司。分公司重新登记工作由市局负责。
四、重新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新登记时,应向登
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l、由董事长签署的《公司重新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重新登记和重新明确公司股权划分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Z
3、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登
记注册的证明;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依据公司95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出
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2
9、公司住所证明;
10、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Z
l1、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重新登记时,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申请重新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 原企业档案中,凡符合《公司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在重新登记时可不
再重复提交。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除应提交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重新登记申请书})外,免予提交其他申请
文件。
(二)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依据企业申请,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采取吸收新股东的方
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改为
分公司;对其登记程序,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
(三)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在申请重
新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重新登记申请书和
2、公司股东会同意分公司重新登记的决议;
3、公司章程;
4、登记注册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分公司重新登记时.其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经
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申
请重新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
文件: 原企业档案中,凡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文件、证件,在重新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五、重新登记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原有公司重新登记的程序按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 11995]第
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l月—4月):自查、审查阶段;
重新登记前,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照自查.在自查时,要求企业依据《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l、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其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
低限额:
(l)以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应采取以下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3、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条件及产
生程序是否与《公司法》相符。
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应当认真填写《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对照自查表》(下简称《自查表》并由股
东会作出重新登记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查表》进行认真审查。其中,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体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年度检验发放并收回《自查表》,依据重新登记条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自查表》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由个体监督管理部门在《自查表》“原登记部门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该企业年检合格,建议准予办理重新登记”意见,并将《自查表》连同企业档案一并移送重新登记机构办理重新登记;原由市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股份”字样的企业的自查,审定工作,由市局负责。
第二阶段(5月—9月):重新登记注册阶段;
在自查、审查的基础上,重新登记机构对具备重新登记条件的公司办理重新登记,收回原有旧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核发新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其中,原私营有限责任瓮重新登记后,重新登记机构应将该企业 重新登记后情况打印成表送交个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资料备查;对不具备重新登记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由个体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及“公司”字样。
第三阶段(10月—12月):重新登记总结收尾阶段。
在前两阶段工作基础上;市局及各区、县局应对原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情况进行总结,对少数未完成重新登记
工作的公司抓紧做好善后收尾工作.对前阶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
题及时研究解决,力争全市的重新登记工作在10月底提前完成,并
将北京市原有公司重新登记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重新登记的收费
在重新登记工作中,要求各区、县工商局严格按照国发
[1995]17号文件及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1995]第215号文件的
规定,收取重新登记的登记费用:对重新登记时,未变更登记事项
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z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
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
七、重新登记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为做好原有公司重新登记工作,市局成立“北京市原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并
下设办公室(即公司重新登记机构),负责全市重新登记工作的组
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组 长:王纪平
副组长:陈明德、崔述强
成 员:张连成、齐万富、廉建设、国杰
办公室主任: 张连成
副主任:廉建设、国杰
成 员:尹逊光、冯源、赵红萱、张建国
要求:1、各区县工商局应比照市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
由企业登记部门和个体监督部门派入组成公司重新登记机构,并在
企业登记科设立专门的登记窗口,共同负责做好重新登记工作。
2、领导重视。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
记工作,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具有
重要意义,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要求主管领导亲
自抓,严格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重
新登记工作.不能走过场。
3。以原有公司重新登记工作为契机,结合95年度年检
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公司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并及时研
究重新登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更好保证重新登记
工作顺利完成。
4、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协调统一,作好重
新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