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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主题词:工商所 政务公开 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  4 5份
          工商行政管理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
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基层执法工作透明度,实行政务公
开,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各
区县分局组织实施,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的
派出机构其任务、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提交文件及办
理时限及政务公开内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任务及职责
    第四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负责对本所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生活
消费品市场、专业市场进行经济户口的管理;受理调解消费者
权益争议;开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督
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制止违法经
营活动。
    第五条 工商所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派出的主
管市场经济秩序的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
服务管理机构的经济户口档案;依法管理其经营活动;
    (二)实施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受理、调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
(四)依授权开展辖区内广告、商标、合同的监管工作;
(五)依授权查处辖区内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六)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三章  工商所内设机构、分工及人员职责
    第六条 工商所内设机构、分工由各分局确定,并按以下
内容公开:
    (一)工商所内设机构及分工;
    (二)工商所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的总体情
况;
    (三)工商所辖区示意图、面积、涉及街道、乡镇。
    第七条 工商所应将工作人员职责等以下情况全部公开:
    (一)工商所所长、副所长及工作人员照片(五寸免冠,
着春秋装红底彩色照片);
    (二)姓名、职务、本岗位职责。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充分发挥计算机
三级联网的作用,对”经济户口”实施动态管理,
    (一)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初期检查和复查,做到“经济户
口”底数清、情况明;
    (二)确定重点管理户;
    (三)办理辖区内下列企业年检: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
    6、合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承包企
业除外。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各类市场经济户口档案,并
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年检的初审;
    (二)负责对市场主办单位和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市局
提出的市场管理规范要求,维护市场内经营秩序;
    (三)负责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初审;
    (四)负责市场内个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并对其
进行监督管理。
    (一)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验照;
    (二)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三)依法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负责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消费品申诉案件,公正合理地
处理消费纠纷;
      (二)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督促企业自律,规范其经营行为;
    (五)建立居、村委会的投诉举报联络站;
    (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七)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广告、商
标、合同以及网络经济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督
管理档案:
    (一)负责管理非重点媒介广告监测及户外广告、印刷品
广告、店堂广告、广告专项检查;
    (二)负责监管商标使用情况:
    1、指导辖区内市场主体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
商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买卖商标标识、假冒商标和
商标侵权等行为;
    2、管理商标印制企业;
    3、受理商标所有人对辖区内经营者制造、经营假冒商标
和商标侵权商品的投诉。
    (三)负责监管合同:
      1、配合市局、分局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3、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4、调解合同争议;
      5、查处非法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
      6、开展经纪人监管。
    (四)检查、督促辖区内经营性网站办理网络备案登记。
    (五)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按规定核收、上缴各项工商规费,按期填报各
类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宣传工商行
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协助街道、乡、镇作好
社区管理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五章 执法权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案件标的额在1万元
以下、处罚金额(包括没收物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工
商所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案件标的额在 10万元以下且处罚金额在 3万
元以下的案件,工商所可以以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且处罚金额在3万
元以上的案件,工商所按照授权,可以会同有关业务科、队查
处并以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所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后;应上报分局,由
分局按照权限组织查处:
    (一)有专项管理规定的贩私行为;
    (二)广告违法行为;
    (三)涉外商标侵权行为;
    (四)外资企业及港澳台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行为;
    (五)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违法行为;
    (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七)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
    (八)工商所无管辖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第十九条 企业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
原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
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和
按照章程或合同约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
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场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市场登记证》;
    (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市场年检报告书》;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可以采取电话、电传、邮寄、
来访等形式,也可以通过HD315网站进行申诉,应说明以下内
容: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者的名称、住所;
    (三)申诉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或证人姓名及地址;
(五)申诉日期。
   第二十三条 展销会主办单位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文
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参展登记表。
                  第七章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市场年度检验:每年1月1日至4
月 30日为年度检验期。3月 15日为报送年检报告书截止日。
年检期内,凡企业提交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自受理之日起
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年检通过的,收取年检费50元,在营业
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明确企业年检级
别。年检报告书内容输入计算机。审查不予通过的,做出不予
通过的决定并送达企业。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告知企业重新补办
有关手续。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凡网上提交文件齐全,手续完
备、审查通过的;应在企业送交全部材料当日,按前款程序规
定,办结年检手续。审查不通过或发现问题的,按前款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由工商所根据分工确定责任
人员,在企业登记注册后的10 日内建立企业监督资料薄,并
在60日内进行初期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每年1月二日至4
月 30日止为验照期。验照期内,凡个体工商户提交的文件、
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 日内审查并作出决
定。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正本上加贴标识,副本上加盖验
照专用章。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做出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所受理、调解消费者申诉案件,按以
下期限进行:
    (一)消费者提起申诉的,应自接到申诉(包括接待单、
来访记录等等(以下同》之日起2 日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
并做出记录;应自接到申诉单之日起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决定并通知消费者。
    (二)遇到消费者有下列申诉的,应即时调解,在3日内
办理完毕:
    1、当事人双方消费争议额较小,情节简单或是争议不
大;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易腐烂变质的商品;
      3、缺斤短两的商品;
    4、5人以上的群体申诉;
      5、消费者直接在现场申诉的。
    (三)一般性申诉应自受理之日起7 日内调解制作调解文
书。
    (四)情节复杂,争议额较大的消费申诉;应自接到《申
诉单》并决定受理之日起45 日内终结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
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 年检费:50元;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1%
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劳务收入额的2%收取。
    (三)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
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2%。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商所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所长责任:
    (一)几手续齐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但未予受理
或未按时限办理初审;
    (二)未按规定履行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初期检查的;
    (三)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市场无正当理
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换照手续的;未经批准,要求企
业出具验资、审计报告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的;
    (四)年检擅自增加项目或要求增加文件的;
    (五)对管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底数不清,情况不
明,出现无照个人座商及无照经营企业在30 日内未发现的,
年内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商户检查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的;
    (六)所辖市场主办单位及市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
行为违法不纠正,不提示;对无照经营行为未做处理;对无证
市场未报告,未做出限期改正提示的Z 市场内存在制假窝点在
1处以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户在5户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收费或是超出权限减免收取各项费用的;
    (八)对辖区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予保护:
    1、未按规定时间调解消费纠纷;
    2、接待消费者申诉不热情,态度不端正,与消费者发生
争吵的;
3、无故拖延、推托消费者申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10 日内对申诉人没有明确答复,造成消费者二次以上
申诉的;
    5、承诺赴现场解决;而未到现场的;
    6、受理调解复杂、争议额较大消费者申诉,未按规定收
集相关证据,制作笔录,依法做出行政调解文书的;
    7、因消费申诉和举报,发现经营者有违法问题而未进行
查处的;
    8、因消费者申诉调解不及时,造成群访群诉,集体闹事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九)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立案或应当撤消的案件不
予立案或者不予撤消;对不应当立案或撤消的案件予以立案件
或撤消的;
    2、超出规定的权限和内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
      3、接到举报和投诉,属于本所管辖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有
违法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作为,造成当事人反复向上级或
越级反映问题的;
    4、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对辖区内经营者有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进行查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5、超出工商所管辖的案件而未及时移送的,或应报告分
局的事宜而未报告的;
    6、适用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未经核审发出处罚决定
的;
    7、违反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
    8、超出工商所出证权限,以工商所名义对外出证的。
      (十)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市场及其服务管
理机构违法行为不做处理,进行包庇、袒护。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商所政务公开内容按下列形式公布:
      (一)以电子触摸屏形式或计算机方式将市局、分局、工
商所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对外公开;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还应以展板方
式对外公开。以展板方式对外公开的,展板应统一为白底蓝
字;
      (三)设立公告栏,将有关证照办理的情况对外公开;
      (四)公开违反政务公开行为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并设立
举报箱。
    第主十一条 法律救济途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在市
局、分局政务公开细则中规定,本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法制处负责解释。法制、
监察、基层教育机构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各分
局、工商所制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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