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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送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6-08-17 作者: 来源: 浏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送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8)3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各商业单位、医药商店:
    自本市开展对发送印剧品广告审批工作以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使印刷品广告得到了规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但目前仍有个别广告主有法不依进行违法印刷品广告宣传,有的广告主利用印刷品广告贬低同类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广告虚假夸大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违法印刷品广告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宣传,全面净化广告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发送印刷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广告主(含生产者、经销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送印刷品广告,均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代理。并由受委托代理的广告经营者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后,方可发送。发送连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二、广告经营者代理印刷品广告,必须依据广告管理法规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以保证广告的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发送印刷品广告申请,应严格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对发送形式、时间、地点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各经销单位受广告主委托发送或允许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在本经销场所自行发送印刷品广告时,应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否则,不得发送。
    五、各区县工商局在做好发送印刷品广告审批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发送印刷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印刷品广告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未经批准发送印刷品广告和广告内容虚假的单位,应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19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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