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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厢合拢工程即从菜户营向东沿至玉蜒桥,沿南护城河南侧全长5.1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地下市政管线工程(以下称南厢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通两厢、缓解中央”战略部署的第三战役。南厢工程的建设,对于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改造南城和发展南城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由“西厢”工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南厢工程建设。为加速南厢工程进度,现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征地范围内(包括原有国有土地和新征的土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均应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户原自有房屋居住过宽的,补偿时,首先主要按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互相结算结构差价;其中,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其二,对坚持要作价补偿并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的住房过宽户,由区政府按房改政策办理,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公房使用权。其三,对自愿少要安置房屋的,可按不同地段条件,每少要一间给予1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2.拆迁为群众生活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房屋,确需就近新建的,由当地区政府统一安排。 3.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可在原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再上调20%,即从1986年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212.1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54.52元,估价方法不变。 二、迁建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农民自有住宅房屋,参照《细则》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可以组织原拆原建,也可以按村镇统一规划建房区。产权调换后,互相结算结构差价。 三、南厢工程任务紧迫,拆迁工作应减化程序,可采取边拆边办、边办边审、边审边补的原则进行。 1.居民房屋拆迁,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 2.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房屋拆迁,统一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需按《细则》规定付给补助费的,由工程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被拆迁单位必须按所在区拆迁指挥部限定的时间搬迁完毕。 3.拆迁过程中,补助费、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件批准)。 四、被拆迁单位征地迁建或在原地退建、加层建设以及被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建设,是南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缴的各种税费,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拆迁而影响完成“两保一挂”指标的企业,经工程指挥部与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可视为完成指标。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已基本确定的工程征地和单位搬迁征地,在做好开工建设前期工作的同时抓紧办理征地手续。各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因占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生产、生活问题。 六、因拆迁需挪移树木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杆线、管线,一律由其管理单位按所在区拆迁指挥部规定的时间拆除或挪移。所需费用由工程指挥部审查并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树木只补偿运输费和移植费。 崇文、宣武、丰台区政府要组成强有力的拆迁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各被迁单位要从全市规划建设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支持南厢工程建设,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任务,为首都的城市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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