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京财行(1994)174号 标 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类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内 容: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 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文字第824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 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2)1384号《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与此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 规定的通知〔(93)财文字第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79号)规定,事业单位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我部 按照原来结构工资水平确定的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 待遇的规定与现实情况已不适应,现作如下修订: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的范围为: 被聘任或任命为高学等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 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 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 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在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之前,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 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 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 0号通知发布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 定》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事业单位尚未实行新的工资制度的, 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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