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属于干部的档案,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否承担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任务,由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和区、县人事局商定,并报区、县党委批准。
属于工人的档案统一由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的市、区、县劳务市场服务机构负责保管,管理的范围、对象及其他有关问题,按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89〕70号《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保存档案。
外资企业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干部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属于工人的,由市劳动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服务机构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任务的,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担任。人员的选定,要由所属的市、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分别审定。
三、对流动人员中的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要建立必要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制度,使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不发生任何混乱现象。实际工作中,关于干部档案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与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解释,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关于流动中的工人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规定,并负责解释。
四、各区、县委组织部与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负责对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务市场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现已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政府劳动部门,及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服务机构,应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六月底前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移交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政府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务市场服务机构。各区、县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政府劳动部门对移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移交过来的干部档案情况由组织部门汇总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抄送市人事局;工人的档案情况由区、县劳动局汇总报市劳动局。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县委组织部与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抓紧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人事局、劳动人事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干部、人事部门:
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六、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