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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京高教财(1994)074号、京财行(1994)2177号 标  题: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1月1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类 颁布单位: 北京市高教局等 内  容:  北京市高教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 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   各市属高校: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关于印发〈普通高 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 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 政厅(局),北京市文教办、天津市教卫办、上海市教卫委,国务院有关部 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鉴于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颁布以来社会物价和生活 水平的变化,决定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 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 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 中。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 作能力,各高等院校要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兼 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改革,把研究生奖学金同兼任“三助”的报酬结合 起来,以推动改革,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 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五、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教财〔199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 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 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 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 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 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 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 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 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 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   (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 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在国家设立的奖学金之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 生设立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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