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文 号: (96)京改办字第004号、京财建(1996)70号 标 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96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月1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企业财务管理类 颁布单位: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内 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 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全文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 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 后,企业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 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 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 2.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生活补贴; 3.按北京市规定发放的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金; 4.企业发放的洗理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冬季取暖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不包含在工 资收入内。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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