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现役干部队伍的稳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用人单位已经招聘录用的军队现役干部应按《通知》中的要求立即退回原部队。
附件:《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人现役干部的通知》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通知(1994年7月20日 〔1994〕政联字第7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各地、各部门采取了多种灵活的用人措施和办法,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拓宽了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的安置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但是,一些地方单位未经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含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具有军籍的各类院校毕业学员,下同),特别是有专长的中青年专业技术干部,致使个别现役干部擅离职守到地方应聘。为了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现役干部队伍的稳定,纠正和防止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招聘、录用、借用军队现役干部,也不得私自与军队现役干部本人联系聘用事宜。军队各单位要对现役干部到地方应聘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地方有关单位要积极给予协助,对其中已经确定转业和复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退出现役的手续,其他现役干部应由用人单位立即退回部队。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事前应当核准其退出现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明;也可以安排持有军队已经同意转业和复员证明材料的干部提前上岗,并按当年度转业干部报到时间尽快办理其转业、复员手续。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吸收军队现役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当年确定转业和复员的干部中调任、录用,并由军队纳入转业和复员计划。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计划外接收军队干部的,应当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各级政府机关在社会上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具备资格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地方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聘请军队现役干部参加有偿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军队现役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军队有关单位党委在审批时,要保证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1993〕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军队不准从事经营性生产和有偿服务的单位,不得批准干部到地方参加有偿服务。按规定批准参加有偿服务的干部中,人事部、总政治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和保密性很强工作的,须报有该干部职务任免权单位的政治机关备案。
五、军队现役干部不得到人才市场和地方单位应聘、试用。凡擅离职守到地方应聘、试用的,要根据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性质严重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军队现役干部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管理中要依法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七、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仍擅自招聘、录用、借用军队现役干部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军地要密切配合,广泛进行国防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意识,鼓励和支持军队干部安心服役。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深入开展革命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大力宣扬立足军营、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确保军队干部队伍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