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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14 【生效日期】1995-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北京市要抓紧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继续抓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行责任制,密切配合,保证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坚决查处违反本市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的行为,坚决查处在实施措施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宣传北京市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自觉遵守防治大气污染的各项规定。 三、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执法情况的监督,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为实现环境污染防治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