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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56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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