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56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