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修订)
2006-10-03 作者: 来源: 浏览: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第38号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2001-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改为“公路交通检查站”。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经市交通局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一句。
4、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在更新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局核准后方可更新”。
5、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擅自购置、更新营运车辆”改为“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