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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加入时间:2006-10-03 作者: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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