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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出租人,下稱甲方) 立書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承租人,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基於鄰居(其他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民國年 月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於「縣市市鎮鄉區里(村)鄰路(街)段巷弄 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餘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係。 二、 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台設施拆除,並將標的物返還於甲方。 三、 甲方應於終止租約時起五日內,返還押金新台幣(下同) 元整 及租金 元整,共計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他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 ,甲方同意拋棄。 五、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立 書 人 甲方:(印) 代表人: 乙方: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印) 代表人:簡明仁 中華 民國年月日 |